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935号 |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935号当事人:台州惠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2AK8DG4A法定代表人:徐昌建联系电话:13018869198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康平小区综合楼1楼东22019年8月5日14时19分,本局执法队员巡查至台州市椒江区康平小区综合楼1楼东2时,发现台州惠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围挡,占用面积约8平方米。其行为已阻碍行人通行,对城市道路未造成损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草)图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证实当事人台州惠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14时19分在未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台州市椒江区康平小区综合楼1楼东2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围挡,占用面积约8平方米。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份,证实已责令当事人台州惠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15时前限期改正,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三、当事人徐昌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台州惠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11时00分开始在台州市椒江区康平小区综合楼1楼东2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围挡,占用面积约8平方米。四、台州惠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当事人徐昌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身份主体适格。现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椒江区农行(账户:区财政局,账号:910101040042496;单位代号:350200-3502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本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收起
...
展开
|
2019-09-10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