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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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百灵中央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百灵中央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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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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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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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民初963号原告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百灵中央空调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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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民初9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百灵中央空调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百灵中央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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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民初963号山东百灵中央空调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644208336,住所地:枣庄高新区深圳路88号):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百灵中央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百灵中央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3840406.90元,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8.4.1—2020.1.31按年利率6%计息)422444元,合计4262850.90元。2、诉讼费,保全费等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09月04日上午09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顾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张姝姝联系电话:0523-88846967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二○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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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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