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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兰馨大道22号附1号泽科·港城国际四期39幢商业1-商业1
    • 简介:-
    • 法律诉讼 300
    • 法院公告 59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5

    法律诉讼30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田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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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2民初10820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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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1-06-07 2021-07-23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尹成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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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2民初10901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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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1-06-07 2021-07-23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董继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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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2民初10974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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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1-06-07 2021-07-23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王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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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2民初10829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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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1-06-07 2021-07-23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申小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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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2民初10911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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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1-06-07 2021-07-23
    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迟玉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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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2民初10906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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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1-06-07 2021-07-23
    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杨军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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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2民初10918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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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1-06-07 2021-07-23
    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陈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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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2民初10978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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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1-06-07 2021-07-23
    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王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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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2民初10922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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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1-06-07 2021-07-23
    1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陈海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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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2民初10957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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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1-06-07 2021-07-23

    法院公告59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渝0112民初113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梅龙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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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G75 2020-11-29
    2 (2020)渝0112民初113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彭胤松 陈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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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G38 2020-07-19
    3 (2020)渝0112民初1131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程娅琳 张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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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G38 2020-07-19
    4 (2020)渝0112民初113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张仁君 梅龙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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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G38 2020-07-19
    5 (2018)渝0112民初1057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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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9-26
    6 - 申请公示催告

    原告- 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科壮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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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六版 2018-09-11
    7 (2018)渝0112民初6823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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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7-26
    8 (2018)渝0112民初38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陈艳 重庆市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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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7-09
    9 (2018)渝0112民初1057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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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6-20
    10 (2018)渝0112民初68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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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4-1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渝0112民初216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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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2165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张庆姝 朱兴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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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21656号朱兴凤: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张庆姝、朱兴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21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庆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支付贷款本金727513.02元及截至2019年2月28日的利息29255.52元、罚息1532.87元;二、被告张庆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支付2019年3月1日以后的罚息(罚息以贷款本金727513.02元和利息29255.52元之和756768.54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三、被告张庆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支付律师费42318元;四、被告朱兴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上述一、二、三项之款项未按时足额受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有权就被告张庆姝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2号旭辉·朗香郡49幢2-2-1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一、二、三项款项未受偿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60元,由被告张庆姝、朱兴凤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刘利联系电话:(023)6717756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28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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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8
    2

    (2019)渝0112民初75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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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2民初7589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周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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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7589号周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周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周英立即向原告偿还截至2018年12月4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56953.92元,利息8343.79元,费用10551.18元(合计75848.89元);并从2016年12月5日起至付清日止,分别以本金56953.92元,利息8343.79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复利;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周英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为开庭三日前,本案定于2019年7月29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室(一)开庭审理(2019)渝0112民初7589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郭建蓉联系电话:(023)67188171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24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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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4
    3

    (2018)渝0112民初216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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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2165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张庆姝 朱兴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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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21656号朱兴凤:我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张庆姝、朱兴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2165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张庆姝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29613.31元及截止于2018年8月28日的利息16329.14元,罚息408.91元,合计746351.36元;并从2018年8月29日起计收罚息(罚息以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即745942.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收)直至清偿本息之日为止;2、请求判令原告对本案的抵押物即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2号49幢2-2-1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张庆姝承担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42318元;4、请求判令被告朱兴凤对本案中被告张庆姝应承担的所有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日9时1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刘利联系电话:(023)6717756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02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0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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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2
    4

    (2018)渝0112民初105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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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057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潘光兴 朱加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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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0574号潘光兴、朱加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诉被告潘光兴、朱加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潘光兴、朱加美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2民初10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一、被告潘光兴、朱加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借款本金313168.33元及截止2018年4月11日的利息3202.85元,罚息71.97元,并支付罚息(以316371.18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0%的基础上加收50%计收,直至清偿本息为止);二、被告潘光兴、朱加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律师费18987元;三、被告潘光兴、朱加美如逾期不能清偿以上借款本息和律师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有权以被告潘光兴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湖云街12号2幢1-21-1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30元,由被告潘光兴、朱加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郭莉联系电话:023-6717750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26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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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6
    5

    (2018)渝0112民初68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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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68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王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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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6823号王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诉被告王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杰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2民初6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一、被告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借款本金330119.05元及截止2018年7月13日的利息5365.01元,罚息107.04元,并支付罚息(以330119.05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20%后再上浮50%计收,直至清偿本息为止);二、被告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律师费20107元;三、被告王杰如逾期不能清偿以上借款本息和律师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有权以被告王杰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馨大道77号汇祥.好莱坞7幢28-8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28元,由被告王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郭莉联系电话:023-6717750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23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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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23
    6

    (2018)渝0112民初105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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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057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潘光兴 朱加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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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0574号被告潘光兴、朱加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潘光兴、朱加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3168.33元及截止于2018年4月11日的利息3202.85元,罚息71.97元,合计316443.15元;并从2018年4月12日起计收罚息(罚息以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0%的基础上加收50%计收)直至清偿本息之日为止;2、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18987元;3、请求判令原告对本案的抵押物即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湖云街12号2幢1-21-1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9月2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郭莉联系电话:(023)6717750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6月20日上传日期:2018年06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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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0
    7

    (2018)渝0112民初68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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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68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王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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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6823号被告王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2233.47元及截止于2018年2月27日的利息2839.61,罚金41.82元,合计335114.9元;并从2018年2月28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计收罚息(罚息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20%后再上浮50%计收)。直至清偿本息为止;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20107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对本案的抵押物即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馨大道77号汇祥·好莱坞7幢28-8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7月1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郭莉联系电话:(023)6717750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4月13日上传日期:2018年04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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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3
    8

    (2018)渝0112民初38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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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380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程海鲸 甘在强 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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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3807号程海鲸、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程海鲸、甘在强、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38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负担。本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刘利联系电话:(023)6717756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4月02日上传日期:2018年04月0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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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02
    9

    (2018)渝0112民初38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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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38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陈艳 重庆市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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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3804号重庆市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我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陈艳、重庆市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380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陈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1222.87元及截止于2018年1月16日的利息696.49元,罚息12.37元,复利3.18,合计101934.91元;并从2018年1月17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计收罚息与复利(罚息以本金即101222.8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收;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即696.4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在再上浮50%计收)直至清偿本息为止;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陈艳承担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6116元;3、请求贵院判令原告对本案的抵押物即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山路72号新城丽都3幢1单元1-28-5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重庆市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本案中被告陈艳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5日9时10分在本院第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刘利联系电话:(023)6717756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3月06日上传日期:2018年03月0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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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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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97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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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97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王霞 重庆市奔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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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9790号王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王霞、重庆市奔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祥,无法查找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97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陶立联系电话:(023)6717754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05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0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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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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