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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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银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井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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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执642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银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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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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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森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银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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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2民初6174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山东森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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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人民法院 | 2019-09-23 | 2019-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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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森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银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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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2民初6174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申请人-山东森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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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 2019-08-29 | 2019-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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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井研分公司与四川银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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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76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井研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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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8-07-26 | 2019-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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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银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 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井研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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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执保491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四川银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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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8-06-05 | 2018-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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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井研分公司与四川银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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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24民初5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井研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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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研县人民法院 | 2018-04-26 | 2018-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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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银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利先、杨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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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民初432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银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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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 2016-11-30 | 2017-01-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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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05民初3839号原告四川银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井研分公司、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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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38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银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井研分公司 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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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3839号原告四川银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井研分公司、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四川银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井研分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二、被告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井研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银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542736.8元及利息(以1153191.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1日计算至2018年4月10日止;以1542736.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计算至全部付清为止,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对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井研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四、驳回原告四川银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70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702元由被告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井研分公司和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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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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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3839号原告四川银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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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38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银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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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3839号原告四川银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陈露,联系电话:86643976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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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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