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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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汉丰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程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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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忻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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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程刚、郑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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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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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宁波汉丰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与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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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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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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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程刚 郑姣 杨永明 王赛萍 忻汉位 宁波江北豪丰钢材有限公司 宁波象丰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宁波汉丰钢铁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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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 - | 2016-11-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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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204民初43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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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43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程刚 郑姣 杨永明 王赛萍 忻汉位 宁波江北豪丰钢材有限公司 宁波象丰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宁波汉丰钢铁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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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刚、郑姣、杨永明、王赛萍、忻汉位、宁波江北豪丰钢材有限公司、宁波象丰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宁波汉丰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程刚、郑姣、杨永明、王赛萍、忻汉位、宁波江北豪丰钢材有限公司、宁波象丰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宁波汉丰钢铁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德艺、周亚珠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5月23日08时45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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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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