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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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梁惠琼与陈伟忠、何永炬、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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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31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梁惠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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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1-04 | 2021-04-20 |
2 |
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围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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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748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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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3-09 |
3 |
郑宝恩、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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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13656号 |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
当事人-郑宝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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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12-30 |
4 |
梁扬丽、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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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13452号 |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
当事人-梁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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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12-30 |
5 |
马秋苗、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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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13143号 |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
当事人-马秋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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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12-30 |
6 |
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冯容娣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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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13158号 |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
当事人-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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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12-30 |
7 |
梁玉添、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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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13159号 |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
当事人-梁玉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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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12-30 |
8 |
梁玉伦、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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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13214号 |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
当事人-梁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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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12-30 |
9 |
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何日新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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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13154号 |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
当事人-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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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12-30 |
10 |
林葵堂、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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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13156号 |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
当事人-林葵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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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12-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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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执恢1134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5 | 详情 |
2 | (2020)粤2071执恢863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1 | 详情 |
3 | (2020)粤2071执7586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1 | 详情 |
4 | (2020)粤2071执5280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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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2071民初28766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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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876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龙富桦 被告- 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陈伟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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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龙富桦诉陈伟忠、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1民初28766号民事裁定书-补正,裁定内容如下:(2019)粤2071民初28766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4自然段中“被告: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翠亨新村临海工业园经三路临海业务用房一楼LH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94236048P”补正为“被告: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翠亨新村临海工业园经三路临海业务用房一楼LH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94236048P”。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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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2 |
(2020)粤2071民初12229号公告补充证据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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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222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正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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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正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通知书、原告补充证据:图纸(光盘)、首层供暖水管平面图;通知书、工作联系函(2020.11.17)。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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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3 |
(2020)粤2071民初2313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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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31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梁惠琼 被告- 陈伟忠 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何永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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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梁惠琼诉陈伟忠、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何永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陈伟忠、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何永炬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惠琼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惠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元(原告梁惠琼已预交),由被告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该4360元迳付原告梁惠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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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4 |
(2020)粤2071执保35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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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354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龙富桦 被告- 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陈伟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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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龙富桦诉被申请人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1民初2876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3546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伟忠持有的中山市仲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2000000元出资额的股权(保全价值为2000000元)。冻结期间,未经人民法院许可,被冻结的股权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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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
5 |
(2019)粤2071民初2876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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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876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龙富桦 被告- 陈伟忠 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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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龙富桦诉陈伟忠、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陈伟忠、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龙富桦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龙富桦支付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陈伟忠对被告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伟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32840元(原告龙富桦已预交),由被告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伟忠负担(被告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伟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龙富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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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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