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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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宏太建材商行与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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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宏太建材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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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施爱云、施贵平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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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上诉人-施爱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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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郑文凤与施贵平、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宏太建材商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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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郑文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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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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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155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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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55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宏太建材商行 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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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5571号郑文凤: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宏太建材商行诉被告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郑文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2日9时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布吉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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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2 |
(2018)粤03民终18410号民事裁定书-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宏太建材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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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8410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宏太建材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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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粤03民终18410号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宏太建材商行:本院受理上诉人施爱云、施贵平因与被上诉人郑文凤、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宏太建材商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民终18410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如下:准许上诉人施贵平、施爱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927元,减半收取13463.5元,由上诉人施爱云、施贵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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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3 |
(2018)粤03民终18410号民事裁定书-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宏太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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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8410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上诉人- 施贵平 施爱云 被上诉人- 郑文凤 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宏太建材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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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粤03民终18410号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宏太建材商行:本院受理上诉人施爱云、施贵平因与被上诉人郑文凤、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宏太建材商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民终18410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如下:准许上诉人施贵平、施爱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927元,减半收取13463.5元,由上诉人施爱云、施贵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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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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