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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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朱新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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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4602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飞狗买车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被告- 朱新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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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46027号朱新明:本院受理原告飞狗买车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朱新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15民初46027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金桥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永宁路110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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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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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彭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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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32683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飞狗买车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飞狗买车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戴燕 彭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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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32683号彭程:本院受理原告飞狗买车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飞狗买车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戴燕、彭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15民初326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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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朱新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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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4602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飞狗买车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被告- 朱新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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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46027号朱新明:本院受理原告飞狗买车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朱新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应当于送公告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定于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金桥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永宁路110号)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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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4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彭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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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32683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飞狗买车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飞狗买车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被告- 戴燕 彭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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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32683号彭程:本院受理飞狗买车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飞狗买车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戴燕、彭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金桥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永宁路110号)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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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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