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陆烟简处字(2017)第062号 | 陆良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违法经营卷烟总价值50元7%的罚款,计3.5元(叁元伍角),卷烟发还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3.50元罚款缴纳到非税收收入管理局罚没专用账号,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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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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