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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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增工商处字[2017]69号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民合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665904880L;住所:广州市增城荔城街沿江西路31号首层;法定代表人:汤正德;成立日期:2007年8月13日;经营范围:批发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9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报送)2015年度报告,超过国家规定的期限(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后第九个月内公示(报送)年度报告。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公示信息(企业年报)网页截图1张,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2017年3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款,也可以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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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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