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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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滑环罚决字〔2019〕152号 | 滑县环保局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00万元以上1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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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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