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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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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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19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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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08 |
2 |
广州智运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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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341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州智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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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4-27 |
3 |
贵州超盛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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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634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贵州超盛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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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4-07 |
4 |
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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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22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联企科创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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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3-20 |
5 |
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墨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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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6932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墨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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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3-10 |
6 |
中山市南区创茗五金机电配件行、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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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318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南区创茗五金机电配件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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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3-10 |
7 |
中山市仁德电子有限公司、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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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4314号之二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仁德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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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3-06 |
8 |
中山市仁德电子有限公司、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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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4328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仁德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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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3-06 |
9 |
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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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431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纳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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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3-06 |
10 |
文永峰、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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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7471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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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12-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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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6执66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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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6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极智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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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664号深圳极智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721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6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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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
2 |
(2018)粤2072民初11015号原告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熊长贵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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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10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熊长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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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11015号熊长贵: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熊长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424891.8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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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
3 |
(2017)粤2072民初5359号原告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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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53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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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5359号深圳市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5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1809.81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18日起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8元,由原告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2元,由被告深圳市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3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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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3 |
4 |
(2017)粤2072民初588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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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58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金运视讯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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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588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深圳金运视讯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金运视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5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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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1 |
5 |
(2017)粤2072民初58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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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58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运视讯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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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5889号民事起诉状公告深圳市金运视讯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运视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深圳市金运视讯设备有限公司不在登记地址上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1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立案之日为945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代理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9日上午10点0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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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7 |
6 |
(2017)粤2072民初5359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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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53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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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5359号深圳市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1809.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10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立案之日为355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代理费8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深圳市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8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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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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