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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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威、南京汇景摩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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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75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杜光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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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7-01 | 2021-09-23 |
2 |
费越与南京汇景摩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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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民终69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费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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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8-31 |
3 |
上诉人季学刚与被上诉人南京汇景摩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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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民终48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季学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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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4-30 |
4 |
上诉人徐茜与被上诉人南京汇景摩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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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民终48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徐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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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4-30 |
5 |
原告丁杏仁与被告南京汇景摩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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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161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丁杏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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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16 |
6 |
原告龚洪卫、蔡斌与被告南京汇景摩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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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73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龚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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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5-28 |
7 |
原告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汇景摩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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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腾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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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3-22 |
8 |
原告张璐与被告南京汇景摩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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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76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张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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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22 |
9 |
原告戴云霞与被告南京汇景摩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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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76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戴云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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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2-19 | 2021-02-23 |
10 |
原告王海燕与被告南京汇景摩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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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73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王海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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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2-18 | 2021-02-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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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南京汇景摩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爱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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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345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汇景摩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王爱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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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3456号王爱丽:本院受理南京汇景摩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承担因逾期付款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款的20%计算,为人民币151755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九年七月二日承办法官:朱模宝联系电话:025-8352950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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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
2 |
原告雷进法诉被告杨家全、江庭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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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74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雷进法 当事人- 南京汇景摩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江庭秀民间借贷纠纷 杨家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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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进法诉被告杨家全、江庭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9-07-03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742号杨家全、江庭秀:本院受理原告雷进法诉被告杨家全、江庭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家全、江庭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雷进法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自2005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杨家全、江庭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承办法官:戴维扬联系电话:025-8352398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1号)上一篇原告南京汇景摩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爱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滕宏超诉滕路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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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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