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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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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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异2122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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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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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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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异14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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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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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伟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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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执1128号 | - |
申请执行人-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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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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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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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异14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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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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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大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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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6执恢644号之二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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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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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林某执行审查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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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复115号 | - |
当事人-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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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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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虹与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星逸酒店有限公司、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谭红菊、李胜元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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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执异3号 | 追偿权纠纷 |
异议人-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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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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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正直、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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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2执异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林正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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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2021-01-12 | 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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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丽萍与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星逸酒店有限公司、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谭红菊、李胜元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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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3执异2号 | 追偿权纠纷 |
异议人-曾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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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08 | 2021-03-16 |
10 |
斯琴与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星逸酒店有限公司、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谭红菊、李胜元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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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3执异100号 | 追偿权纠纷 |
异议人-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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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3-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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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民终214号,上诉人王勇因与被上诉人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恒济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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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民终21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王勇 被上诉人- 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恒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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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民终214号,上诉人王勇因与被上诉人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恒济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717元,由王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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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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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民终1278号上诉人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广汉市俊明玻璃机械有限公司、周乐俊、张翔飞、谭英瑛、侯勇、刘倩金融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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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民终12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四川省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 广汉市俊明玻璃机械有限公司 周乐俊 张翔飞 谭英瑛 侯勇 刘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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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民终1278号上诉人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广汉市俊明玻璃机械有限公司、周乐俊、张翔飞、谭英瑛、侯勇、刘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民终1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四川省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期内利息以本金27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1日始计算至2015年10月23日,按月息7.5‰计算;逾期利息以本金27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24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息7.5‰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期内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月息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如四川省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登记于宝房他证他权字第445号抵押登记证书中的抵押物在最高限额27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四川省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广汉市俊明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登记于广他项(2014)第237号抵押登记证书中的抵押物在最高限额27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如四川省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广汉市俊明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登记于房他证广汉市字第2014102300936号抵押登记证书中的抵押物在最高限额22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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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
3 |
(2018)川民终1278号,上诉人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广汉市俊明玻璃机械有限公司、周乐俊、张翔飞、谭英瑛、侯勇、刘倩金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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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民终12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四川省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 广汉市俊明玻璃机械有限公司 周乐俊 张翔飞 谭英瑛 侯勇 刘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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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民终1278号,上诉人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广汉市俊明玻璃机械有限公司、周乐俊、张翔飞、谭英瑛、侯勇、刘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民终1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四川省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期内利息以本金27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1日始计算至2015年10月23日,按月息7.5‰计算;逾期利息以本金27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24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息7.5‰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期内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月息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如四川省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登记于宝房他证他权字第445号抵押登记证书中的抵押物在最高限额27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四川省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广汉市俊明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登记于广他项(2014)第237号抵押登记证书中的抵押物在最高限额27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如四川省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广汉市俊明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登记于房他证广汉市字第2014102300936号抵押登记证书中的抵押物在最高限额22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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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
4 |
(2019)川民终214号上诉人王勇与被上诉人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恒济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文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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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民终21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王勇 被上诉人- 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恒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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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民终214号上诉人王勇与被上诉人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恒济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2019)川民终21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日上午9:00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蜀汉路265号)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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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
5 |
(2018)川民终1278号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广汉市俊明玻璃机械有限公司、周乐俊、侯勇、刘倩、张翔飞、谭英瑛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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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民终12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四川省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 广汉市俊明玻璃机械有限公司 周乐俊 侯勇 刘倩 张翔飞 谭英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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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民终1278号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广汉市俊明玻璃机械有限公司、周乐俊、侯勇、刘倩、张翔飞、谭英瑛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另本院定于2019年4月9日9:00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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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
6 |
(2018)川0107执31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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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31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的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卓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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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07执31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按照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10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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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
7 |
(2018)川0107执30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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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3051号 | - |
原告- 的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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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的债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07执30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按照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116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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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
8 |
(2018)川0107执30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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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3050号 | - |
原告- 的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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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的债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07执30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按照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116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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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9 |
(2018)川0107执31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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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31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的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卓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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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07执31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按照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10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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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10 |
(2018)川0107执恢479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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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恢4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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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07执恢479号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按照(2017)川0107民初444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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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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