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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3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22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222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申请人蓝耀涌;蓝耀涌;何佳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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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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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陈勇、陈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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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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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罗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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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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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杨键、李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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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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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杨键、李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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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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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朱立国、谭细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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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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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朱立国、谭细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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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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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陈文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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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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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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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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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邓小忠、江烨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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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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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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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民初19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当事人- 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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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赣01民初19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858号联系人:第七团队(民二庭)王璐、周海燕联系电话:0791-881626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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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7
    2

    上诉人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第三人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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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民终506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上诉人- 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当事人- 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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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原审第三人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2019)赣民终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蔡静863665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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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04
    3

    上诉人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第三人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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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民终506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上诉人- 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当事人- 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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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原审第三人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蔡静863665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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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1
    4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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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民初19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当事人- 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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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赣0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交了上诉状。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五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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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9
    5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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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民初19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当事人- 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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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0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支付保理融资款12628336.38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5月24日起以9882505.38元为基数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协议(有追偿权)》(编号65BL130003)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本息计算的结果以不超过34824403.92元及该款自2014年2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限;第三人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对本案保理融资款本息的清偿行为,相应减少本判决项下被告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的清偿义务,反之亦然];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2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7272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156590.40元,被告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681.60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四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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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4
    6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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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民初19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当事人- 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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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0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支付保理融资款12628336.38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5月24日起以9882505.38元为基数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协议(有追偿权)》(编号65BL130003)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本息计算的结果以不超过34824403.92元及该款自2014年2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限;第三人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对本案保理融资款本息的清偿行为,相应减少本判决项下被告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的清偿义务,反之亦然];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2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7272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156590.40元,被告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681.60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四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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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4
    7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既第三人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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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民初195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当事人- 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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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既第三人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1.申请人将本案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2941684.59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8年1月4日共计10882622.20元(此后利息按年利率8.4%的标准继续计算,并计收复利);2.其他诉讼请求不变];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日(院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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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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