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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惠鹏物业

    深圳市惠鹏物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兴科技工业园45栋2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惠鹏物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佳海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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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恢3127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惠鹏物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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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11-05 2020-11-20
    2

    深圳市惠鹏物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佳海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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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6执15190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惠鹏物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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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9-12-19 2020-08-28
    3

    深圳市惠鹏物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佳海百货有限公司裴仁海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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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3民终2201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佳海百货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鹏物业有限公司
    裴仁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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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6-14 2017-12-22
    4

    深圳市惠鹏物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佳海百货有限公司,裴仁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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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47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惠鹏物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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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6-07-05 2016-12-19
    5

    深圳市惠鹏物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佳海百货有限公司裴仁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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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6民初2005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惠鹏物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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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4-10-01 2017-12-2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6执恢312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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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恢312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惠鹏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 裴仁海 深圳市佳海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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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恢3127号深圳市佳海百货有限公司、裴仁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惠鹏物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0058号、(2018)粤03民终474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恢31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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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4
    2

    (2019)粤0306执1519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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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6执1519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惠鹏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 裴仁海 深圳市佳海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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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15190号深圳市佳海百货有限公司、裴仁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惠鹏物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0058号、(2018)粤03民终474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151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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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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