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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商业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公园路东则、华夏路南则和润家园第4栋01-0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1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光明支行、邓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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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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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光明支行与深圳市福正安置业有限公司陈撞林友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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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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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光明支行与邓丽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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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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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光明支行与邓丽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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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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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光明支行与张锦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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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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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光明支行与张锦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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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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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光明支行、张锦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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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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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光明支行、张锦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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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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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光明支行与深圳市稳宝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唐稳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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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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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光明支行、深圳市浦田玻璃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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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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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0311执9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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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11执912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 被告- 姜盛聪 杨茂英 姜盛强 姜赛玲 林成武 吕美玲 深圳市中太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浦田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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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11执912号之一姜赛玲、林成武、杨茂英、姜盛强、吕美玲、姜盛聪、深圳市浦田玻璃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太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11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11执9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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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4
    2

    (2022)粤0311执9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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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11执928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 被告- 深圳市金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肖文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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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11执928号之一肖文娟、深圳市金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11执9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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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4
    3

    (2022)粤0311执9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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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11执929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 被告- 深圳市金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肖文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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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11执929号之一肖文娟、深圳市金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1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11执9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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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4
    4

    (2022)粤0306执32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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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6执3227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 被告- 深圳智芯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李朝阳 吴大洋 何庆军 深圳创意物语品牌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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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6执3227号之一深圳智芯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创意物语品牌运营有限公司、李朝阳、何庆军、吴大洋: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9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6执32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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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8
    5

    (2021)粤03民终80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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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80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光明支行 深圳市金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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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8064号曾燕洲、何梓嫔:本院审理上诉人深圳市金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光明支行、原审被告曾燕洲、何梓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准许深圳市金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46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323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金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本公告2022年4月6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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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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