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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宜电机

    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电子产业园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2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2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喀什博思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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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7民终6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喀什博思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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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9 2021-03-30
    2

    扬州锦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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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83民初12070号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原告-扬州锦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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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02-20 2021-04-01
    3

    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与喀什博思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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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83民初58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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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09-10 2020-10-28
    4

    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贝珍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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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83执13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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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09-07 2020-12-28
    5

    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与喀什思拓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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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115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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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08-01 2020-09-08
    6

    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宁波天瑞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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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9544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
    宁波天瑞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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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07-31 2020-08-31
    7

    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与喀什博思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张意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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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1155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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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06-11 2020-06-17
    8

    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与喀什思拓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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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3民辖终3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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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25 2020-06-03
    9

    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北渚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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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281民初3760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江阴市北渚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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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2020-05-20 2020-07-10
    10

    3760江阴市北渚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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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281民初376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江阴市北渚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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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2020-05-20 2020-07-0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贝珍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沙吴建、黄联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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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83执13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 贝珍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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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83执1385号贝珍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沙吴建、黄联营: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贝珍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沙吴建、黄联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3执13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贝珍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沙吴建、黄联营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执行款434096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3)被执行人贝珍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沙吴建、黄联营承担案件受理费6676元。(4)被执行人贝珍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沙吴建、黄联营承担案件执行费6411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通知。附: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贝珍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缴款账号:9558851208008335777)沙吴建(缴款账号:9558851208008335785)黄联营(缴款账号:9558851208008335793)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联系地址:东阳市横店镇明清宫街158号邮编:322118联系人:许法官联系电话:86586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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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0
    2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金智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余群红、余建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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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执57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智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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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执5787号深圳市金智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余群红、余建平: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智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余群红、余建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3执57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智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余群红、余建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执行款529979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3)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智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余群红、余建平承担案件受理费7883元。(4)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智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余群红、余建平承担案件执行费770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通知。附: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深圳市金智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缴款账号:9558851208007730390)余群红(缴款账号:9558851208007730408)余建平(缴款账号:9558851208007730416)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联系地址:东阳市横店镇明清宫街158号邮编:322118联系人:许法官联系电话:86586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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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0
    3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深圳市中航海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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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民初52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航海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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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民初5220号深圳市中航海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3民初5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深圳市中航海程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货款12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由被告深圳市中航海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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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26
    4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中航海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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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民初52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航海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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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民初5220号深圳市中航海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3民初52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29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姝平、代理审判员许嘉伟、人民陪审员方尚龙组成合议庭,由王姝平担任审判长,定于2017年9月26日10时00分在本院横店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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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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