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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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兴江转向器有限公司与山东德瑞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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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003民初15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门市兴江转向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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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5-06 |
2 |
江门市兴江转向器有限公司与江苏赛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江苏易咖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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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3民初95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门市兴江转向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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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3-17 | 2020-12-10 |
3 |
新乡瑞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兴江转向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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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04民初1019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新乡瑞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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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 2019-09-18 | 2019-09-25 |
4 |
新乡瑞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兴江转向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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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04民初10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新乡瑞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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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 2019-08-21 | 2019-09-25 |
5 |
江门市兴江转向器有限公司与东风裕隆商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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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45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门市兴江转向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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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6-22 | 2017-09-29 |
6 |
江门市兴江转向器有限公司诉中环动力(北京)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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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84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门市兴江转向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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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16-11-03 | 2016-11-09 |
7 |
江门市兴江转向器有限公司与中环动力(北京)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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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84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门市兴江转向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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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16-11-03 | 2016-11-08 |
8 |
江门市兴江转向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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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催字第00048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申请人-江门市兴江转向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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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6-20 | 2018-12-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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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703民初95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门市兴江转向器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赛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 江苏易咖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耿昶 陈红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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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G74 | 2019-12-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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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原告江门市兴江转向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赛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江苏易咖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耿昶、陈红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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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95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门市兴江转向器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赛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 江苏易咖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耿昶 陈红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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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703民初9514号耿昶、陈红香: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兴江转向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赛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江苏易咖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耿昶、陈红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03民初9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苏赛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兴江转向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462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计算,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计至2017年11月30日;以本金86462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本金86462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耿昶、陈红香对上述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门市兴江转向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受理费13821.95元,由被告江苏赛驰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耿昶、陈红香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棠下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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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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