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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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匡秀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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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匡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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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汪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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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汪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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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殷朝晖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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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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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明山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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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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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赖美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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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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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任蓉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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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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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叶华根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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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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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主鹏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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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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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卫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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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吴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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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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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胡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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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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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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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20-07-13 |
2 | (2019)皖0828民初317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杜裕森 郑美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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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岳西县人民法院 | G60 | 2020-04-19 |
3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章祝红 吴云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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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G71 | 2020-03-20 |
4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杜裕森 郑美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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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岳西县人民法院 | G25 | 2020-01-02 |
5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临安市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洪礼 林玲玲 陈海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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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G34 | 2019-03-10 |
6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临安市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智健 刘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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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G33 | 2019-03-10 |
7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临安市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振兴 施寅 张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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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G33 | 2019-03-10 |
8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临安市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汪鹏 胡胜前 张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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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G33 | 2019-03-10 |
9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临安市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腾 胡根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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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G33 | 2019-03-10 |
10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临安市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钱小和 李建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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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G33 | 2019-03-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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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5民初28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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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280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石传青 王赛琴 胡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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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斌、王赛琴、石传青: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斌、王赛琴、石传青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胡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99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21年3月3日为12860.93元,此后以未支付代偿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胡斌不能清偿上述债务,被告王赛琴对被告胡斌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对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三分之一的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97元,合计3945元,由原告负担329元,由被告胡斌负担3616元,被告王赛琴对上述案件受理费被告胡斌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连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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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2 |
2 |
(2021)浙0105民初6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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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66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章燕萍 程志平 方成荣 吴爱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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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5民初666号程志平、章燕萍: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吴爱华(身份证号330124******3526)、被告程志平(身份证号330124******5111)、被告章燕萍(身份证号330124******452X)、被告方成荣(身份证号330124******3518)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爱华支付给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90000元,并偿付利息损失13597元【暂计至2020年11月13日,此后以90000元作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支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吴爱华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程志平、被告章燕萍、被告方成荣向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担四分之一。三、驳回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24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05元,合计3587元,由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1元;被告吴爱华负担3406元,由被告程志平、被告章燕萍、被告方成荣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承办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石红联系电话:0571-881667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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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
3 |
(2021)浙0105民初13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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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133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倪赟 钱秀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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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倪赟、被告钱秀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倪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50000元;二、被告倪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6369.45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12日止,此后以第一项未付代偿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钱秀丽对被告倪赟应承担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60元,合计2070元,由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7元,由被告倪赟、钱秀丽负担179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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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4 |
(2021)浙0105民初12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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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122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方又华 许健 刘志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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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娟、方又华、许健: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娟(公民身份号码342522********1528)、方又华(公民身份号码342823********4114)、许健(公民身份号码340823********4039)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志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72000元;二、被告刘志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8456.8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4日止,此后以第一项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方又华、许健对被告刘志娟应承担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6元,财产保全费1010元,合计3286元,由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6元,被告刘志娟、方又华、许健共同负担267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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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5 |
关于本院受理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虞群峰、虞丽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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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27民初211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虞丽芳 虞群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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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群峰、虞丽芳:本院受理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虞群峰、虞丽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827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望江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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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6 |
(2021)浙0105民初37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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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方小玉 刘建 刘根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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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根高、方小玉、刘建: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根高、方小玉、刘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根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889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从2018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方小玉、刘建对被告刘根高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对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1元,由被告刘根高负担,由被告方小玉、刘建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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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7 |
(2021)浙0105民初4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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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41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郭荣兰 郭飞 裴冬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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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5民初413号郭飞、郭荣兰、裴冬妹: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飞(3425**********4010)、郭荣兰(3425**********4042)、裴冬妹(3407**********1828)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二、被告郭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9238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0日止,此后以第一项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郭荣兰、裴冬妹对被告郭飞应承担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郭飞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9元,保全费1705元,合计4134元,由被告郭飞负担,被告郭荣兰、裴冬妹对被告郭飞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郭飞、郭荣兰、裴冬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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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8 |
(2020)浙0105民初69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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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69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廖永兴 李启雨 童的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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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童的平、李启雨、廖永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698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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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9 |
(2020)浙0105民初69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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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697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董洁梅 赵岚 赵星 姚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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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5民初6975号赵岚、赵星、姚晶、董洁梅: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岚(公民身份号码:342524********5239)、赵星(公民身份号码:342524********5211)、姚晶(公民身份号码:342524********522X)、董洁梅(公民身份号码:342524********5220)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69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赵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90000元及利息(以未支付代偿款为基数,2018年5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如被告赵岚不能清偿上述债务,被告赵星、姚晶、董洁梅对被告赵岚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四分之一的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临安市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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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10 |
(2021)浙0105民初122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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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方又华 许健 刘志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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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娟(身份证号:342522********1528)、方又华(身份证号:342823********4114)、许健(身份证号:340823********4039)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1.被告刘志娟归还原告因履行担保责任而向浙江众联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代偿款8万元;2.被告刘志娟支付原告利息损失13513元(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自2018年3月27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月4日为13513元),并按前述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刘志娟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担保费500元;4.被告方又华、许健对被告刘志娟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9月14日10:00在下城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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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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