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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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莺、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国瀚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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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执802号之一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柳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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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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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玉萍与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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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2010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方玉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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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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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慧与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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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4114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原告-沈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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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2-02 | 2020-01-06 |
4 |
柳莺、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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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财保20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申请人-柳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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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7-11 | 2019-12-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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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执611号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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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3民初65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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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650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沈慧 被告- 周颖 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汪勇 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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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勇、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颖:本院受理原告沈慧诉被告汪勇、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颖关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6502号补正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浙0103民初650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2行起“2019年11月30日”补正为“2020年11月3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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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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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65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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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650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沈慧 被告- 周颖 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汪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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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勇、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颖:本院受理原告沈慧诉被告汪勇、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颖关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650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沈慧回购款本金4000000元;二、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慧收益及违约金1570630.67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以上述第一项所欠回购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至回购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慧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四、被告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汪勇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沈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周颖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沈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沈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220元,根据原告沈慧减少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为51015元,减半收取25507.5元,由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汪勇负担,被告周颖对其中19400元与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汪勇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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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3 |
(2020)浙0103民初65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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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650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沈慧 被告- 汪勇 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周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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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6502号汪勇、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颖:本院受理原告沈慧诉被告汪勇、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俞瑛独任审理。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6502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回购款本金4000000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收益72493.15元;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49001.01元(违约金以回购款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24%/年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0月24日起计算,暂计至2020年8月28日,1己扣除回购日后收到款项,要求24%/年的标准计收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四、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五、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令被告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3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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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4 |
(2019)浙0110民初20100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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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2010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方玉萍 被告- 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汪勇 周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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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10民初20100号之二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汪勇、周颖:本院受理的原告方玉萍诉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汪勇、周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它方式向你们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2010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一、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方玉萍回购款本金1000万元。二、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玉萍收益及违约金2245117.81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日,此后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上述第一项所欠回购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计)。三、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玉萍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万元。四、被告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汪勇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周颖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方玉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7965元,由原告方玉萍负担15680元,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2285元,被告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汪勇对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负连带责任,被告周颖对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中的75181元负连带责任;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汪勇、周颖负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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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5 |
(2019)浙0110民初20100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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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2010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方玉萍 被告- 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汪勇 周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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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10民初20100号之一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玉萍诉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汪勇、周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0年7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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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
6 |
(2019)浙0110民初201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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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2010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方玉萍 被告- 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汪勇 周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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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10民初20100号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汪勇、周颖:本院受理的原告方玉萍诉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汪勇、周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方玉萍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方玉萍支付基金份额回购款1000万元;二、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方玉萍支付基金收益207123.29元;三、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方玉萍支付违约金4123677.81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日,此后以10207123.2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方玉萍律师费3万元;五、被告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汪勇对前述第一、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周颖对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汪勇、周颖承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7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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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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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4114号之一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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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41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沈慧 被告- 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汪勇 周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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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4114号之一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颖:本院受理原告沈慧诉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汪勇、周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411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沈慧撤回对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汪勇、周颖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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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
8 |
(2019)浙0103民初411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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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41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沈慧 被告- 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汪勇 周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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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4114号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颖:本院受理原告沈慧与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汪勇、周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基金份额赎回款项人民币4072493.15元;2、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725179.67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6月13日,此后以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的基金份额赎回款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至基金份额赎回款项付清之日止)3、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原告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4、被告嘉兴国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汪勇对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中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周颖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杭州国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中的人民币4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11月14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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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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