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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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236苏州市吴中区国润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佘昌、陈琦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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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国润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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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苏州市吴中区国润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佘昌、陈琦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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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国润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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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232苏州市吴中区国润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佘昌、陈琦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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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国润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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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苏州市麦点彩印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琦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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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人-苏州市麦点彩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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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钱杏男与佘昌、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陈琦、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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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钱杏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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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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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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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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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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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427钱杏男与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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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钱杏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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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陆建珍与苏州市相城区永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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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陆建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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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向群与苏州市相城区永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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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向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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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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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苏0507执3755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2-18 | 详情 |
2 | (2018)苏0591执4140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18 | 详情 |
3 | (2018)苏0508执3574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11 | 详情 |
4 | (2018)苏0506执4117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21 | 详情 |
5 | (2018)苏0508执788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23 | 详情 |
6 | (2017)苏0508执2406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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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相卫东与被告缪晓峰、倪婷婷、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陈琦、佘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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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606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相卫东 被告- 缪晓峰 倪婷婷 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 陈琦 佘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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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缪晓峰、倪婷婷、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陈琦、佘昌:本院受原告相卫东与被告缪晓峰、倪婷婷、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陈琦、佘昌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591民初6060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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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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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相卫东与被告钱向荣、印影、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陈琦、佘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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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606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相卫东 被告- 钱向荣 印影 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 陈琦 佘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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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钱向荣、印影、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陈琦、佘昌:本院受原告相卫东与被告钱向荣、印影、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陈琦、佘昌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591民初606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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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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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佘昌、陈琦、钱烨宸、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汇之凯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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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4733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 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汇之凯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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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佘昌、陈琦、钱烨宸、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汇之凯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佘昌、陈琦、钱烨宸、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汇之凯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91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72.84元。二、被告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3041151.1元,及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041151.1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6829.51元,及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6829.51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四、被告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015466.67元,及自2017年4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15466.67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五、被告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5071875元,及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071875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六、被告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82900元。七、被告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佘昌、陈琦、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汇之凯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苏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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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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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汇之凯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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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459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汇之凯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 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 佘昌 陈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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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汇之凯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佘昌、陈琦: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4598号原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汇之凯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佘昌、陈琦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91民初459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087543.78元,及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87543.78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77300元。三、被告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汇之凯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佘昌、陈琦对被告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汇之凯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佘昌、陈琦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四、若被告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苏州市友新路6号房产(苏房他证姑苏字第10191464号)、苏州市友新路6号房产(苏房他证姑苏字第10191465号)、苏州市友新路6号房产(苏房他证姑苏字第10191466号)、苏州市友新路6号土地(地号05-004(0057)-008-04)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上述所得价款分别在30万元、450万元、90万元、161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五、若被告苏州汇凯丰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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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
5 |
佘昌、陈琦、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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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28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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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昌、陈琦、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0591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执行佘昌、陈琦、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591执45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或不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公告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联系人:郭志伟联系电话:0512-66603318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法院大厦邮编:21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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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6 |
6 |
原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汇之凯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佘昌、陈琦担保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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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459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陈琦 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汇之凯投资有限公司 佘昌 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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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汇之凯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佘昌、陈琦: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4598号原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汇之凯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佘昌、陈琦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为其代偿本金2000万元,代偿利息87543.78元,违约金元3013131.57元及逾期违约金(每逾期归还一日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十计算,自2017年3月28日起实算至应付款项全部归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用277300元;3、判令被告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汇之凯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佘昌、陈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苏州汇之凯投资有限公司设定质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原告对被告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2月8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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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 |
7 |
原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佘昌、陈琦、钱烨宸、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汇之凯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汇凯汽车精品装饰有限公司、苏州娑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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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473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陈琦 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汇凯汽车精品装饰有限公司 佘昌 苏州汇之凯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娑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 钱烨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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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佘昌、陈琦、钱烨宸、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汇之凯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汇凯汽车精品装饰有限公司、苏州娑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4733号原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佘昌、陈琦、钱烨宸、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汇之凯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汇凯汽车精品装饰有限公司、苏州娑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为其代偿本金3300万元,代偿利息215322.28元,违约金元4982283.34元及逾期违约金(每逾期归还一日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十计算,自2017年4月6日起实算至应付款项全部归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用382900元;3、判令被告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佘昌、陈琦、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汇之凯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汇凯汽车精品装饰有限公司、苏州娑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佘昌、陈琦、钱烨宸设定抵押的财产以及被告佘昌、陈琦设定的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原告对被告苏州东海担保有限公司、佘昌、苏州汇凯汽车精品装饰有限公司、苏州娑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设定质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2月8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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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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