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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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1238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绍兴超特合纤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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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123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绍兴超特合纤有限公司 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 绍兴荣凯进出口有限公司 绍兴迷帅进出口有限公司 夏越明 徐玉仙 夏琦 胡奕枫 周菊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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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超特合纤有限公司、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绍兴荣凯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迷帅进出口有限公司、夏越明(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2****5773)、徐玉仙(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3****5789)、夏琦(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6****5779)、胡奕枫(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87****0022)、周菊芳(公民身份号码3390111976****7966):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02民初12381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绍兴超特合纤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623.353781万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10月20日的利息1648544.29元,本息共计7882082.1元。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绍兴荣凯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诚信建工有限公司、绍兴迷帅进出口有限公司、夏越明、徐玉仙、夏琦、胡奕枫、周菊芳对上述第一项诉请在最高额19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刘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鲁洪法、吴梅英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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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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