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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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喻彩凤、黄艳、何兵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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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25民初1545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喻彩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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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充县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2-07 |
2 |
广元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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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802执203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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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08-28 |
3 |
广元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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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802执203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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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4-22 | 2020-07-21 |
4 |
广元市公共交通公司与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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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02民初57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广元市公共交通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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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9-26 | 2019-12-09 |
5 |
李伦琴与成都市全峰快递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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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402执恢7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李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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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19-02-20 | 2020-03-31 |
6 |
广元市公共交通公司与曾俊、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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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802民初107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广元市公共交通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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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8-17 | 2018-12-20 |
7 |
李伦琴、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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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402执异2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李伦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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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18-03-23 | 2018-05-24 |
8 |
余晶与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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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6144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余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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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17-10-12 | 2017-12-18 |
9 |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与被告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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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1176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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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7-05-15 | 2017-09-25 |
10 |
原告陶印诉被告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曾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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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民初2830号之一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陶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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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2016-12-15 | 2016-12-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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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972民初4844号之二(公告判决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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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484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鑫达物流输送机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 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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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4844号之二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鑫达物流输送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484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鑫达物流输送机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2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1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4月13日起,付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鑫达物流输送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4766.8元,原告东莞市鑫达物流输送机有限公司负担230.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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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2 |
(2019)川0802民初570号原告广元市公共交通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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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02民初57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元市公共交通公司 被告- 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 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 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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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02民初570号原告广元市公共交通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垫付赔偿款702815.08元,诉请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在出资限额内承担垫付赔偿款责任。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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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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