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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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维旺合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沈婕妤等徐小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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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21执429号之一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维旺合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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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9-07 |
2 |
浙江维旺合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潘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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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21民初30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维旺合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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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4-30 |
3 |
浙江维旺合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邓夫根、唐德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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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483民初1103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浙江维旺合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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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16 |
4 |
浙江维旺合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某、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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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483民初15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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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15 |
5 |
浙江维旺合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侨杨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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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483执582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维旺合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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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3-31 |
6 |
浙江维旺合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沈华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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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24民初410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维旺合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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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4-16 |
7 |
浙江维旺合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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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483民初10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维旺合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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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3-24 |
8 |
浙江维旺合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羽玲、徐锋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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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483执555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维旺合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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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24 |
9 |
浙江维旺合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钱月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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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483民初10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钱月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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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3-25 |
10 |
浙江维旺合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曹雪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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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483执670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维旺合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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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3-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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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2民初76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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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民初76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维旺合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鸿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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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2民初763号杭州鸿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浙江维旺合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鸿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鸿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维旺合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款项445500元、支付利息损失39572元,并以未返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浙江维旺合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杭州鸿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89元,减半收取4394.5元,由原告浙江维旺合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6.5元,由被告杭州鸿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28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二O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操惠慧电话:86012949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013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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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
2 |
(2020)浙0102民初76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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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民初76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维旺合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鸿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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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2民初763号杭州鸿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维旺合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鸿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2民初763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15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二O年三月二十七日承办人:吴媛媛、邵晨洋电话:0571-86751063、86037382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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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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