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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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向阳、王卫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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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95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向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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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22 |
2 |
徐攀行与王卫国、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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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3民初78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徐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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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0-01-02 |
3 |
钟再柏与王卫国、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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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3495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钟再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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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9-20 | 2020-10-20 |
4 |
徐攀行与王卫国、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王鸿燕、周剑钢、武汉长邦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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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3执保1268号 | - |
当事人-徐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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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19-09-18 | 2019-10-01 |
5 |
徐攀行、王卫国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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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3民初785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人-徐攀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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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19-08-21 | 2020-01-02 |
6 |
徐攀行、王卫国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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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3财保190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徐攀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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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19-07-01 | 2019-08-01 |
7 |
李向阳、王卫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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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向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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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钟再柏与王卫国、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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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钟再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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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徐攀行与王卫国、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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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徐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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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徐攀行、王卫国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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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人-徐攀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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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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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执42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04 | 详情 |
2 | (2021)粤0305执19391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13 | 详情 |
3 | (2021)粤0305执6595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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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66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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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6624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国贸科技园服务有限公司产业园分公司 被告- 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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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6624号之一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国贸科技园服务有限公司产业园分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440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66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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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2 |
(2020)粤0305民初217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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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171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 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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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1717号王卫国、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被告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卫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54000元;二、被告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分笔支付逾期利息(其中一笔以1684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另一笔以77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3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卫国对被告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824.64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原告已预缴的26824.64元,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6824.64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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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3 |
(2021)粤0305执659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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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659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袁慧 当事人- 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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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6595号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袁慧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0]465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65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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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4 |
(2020)粤0305民初217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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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171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 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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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1717号王卫国、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卫国、深圳科控孵化加速器有限公司、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171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454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245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5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暂计4908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503080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5、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吴奕盈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3日14时30分在第11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法院联系人:李柏雯电话:0755-8660842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本公告采用刊登报刊方式公告,本公告应于2021年3月22日前由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刊登于【前置:刊登报刊】,逾期不刊登的后果将由深圳市文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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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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