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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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欣支行与黄和军、陈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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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民初25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欣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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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7-09 |
2 |
刘平,刘红,刘敏,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欣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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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执5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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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6-18 |
3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欣支行与胡绍华、邓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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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民初11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欣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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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6-16 |
4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欣支行、张鹏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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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执异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欣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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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5-21 |
5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欣支行、刘影、刘起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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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执7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欣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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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5-14 |
6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欣支行、刘影、刘起先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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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执7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欣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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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5-14 |
7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欣支行与林忠远、南充市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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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民初13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欣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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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5-14 |
8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欣支行、邓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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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民初12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欣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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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5-14 |
9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欣支行与康成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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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民初9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欣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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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5-20 |
10 |
刘平,刘红,刘敏,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欣支行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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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执保41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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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3-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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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324民初2621号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欣支行诉郑佳、杨开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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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24民初26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欣支行 被告- 郑佳 杨开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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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24民初2621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欣支行与被告郑佳、杨开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郑佳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4月3日起按约定月利率9.075‰计息至借款付清日止);并从借款逾期日起按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至本息清偿日止;2、判决原告有权对川仪村银(欣)高抵字(2015)年第(112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财产依法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或抵押物的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杨开伟对郑佳根据川仪银(欣)高保字(2018)年第(167)号合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1日上午10:00时在本院复兴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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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2 |
(2019)川1324民初2628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欣支行与被告郑雲天、王敏娟、郑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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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24民初26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欣支行 被告- 郑雲天 王敏娟 郑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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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24民初2628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欣支行与被告郑雲天、王敏娟、郑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郑雲天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4月3日起按约定月利率7.667‰计息至借款付清日止),并从借款逾期日起按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记收罚息至本息清偿日止;2、判决原告有权对川仪村银(欣)高抵字(2015)年第(134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财产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或抵押物的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11日15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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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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