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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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广晟生态城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师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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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民终172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广晟生态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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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8-19 |
2 |
广东广晟生态城股份有限公司与潘锦桥、珠海机场荣发畜禽养殖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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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8民终321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广晟生态城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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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5-24 |
3 |
杨师能与广东广晟生态城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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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881民初629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杨师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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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0-12-28 |
4 |
潘锦桥、英德市广晟农场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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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8民再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潘锦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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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0 | 2019-08-12 |
5 |
广东广晟生态城股份有限公司、原审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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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民终15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广晟生态城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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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01 | 2018-04-30 |
6 |
英德市广晟农场、广东广晟生态城股份有限公司等与珠海机场荣发畜禽养殖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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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1民初132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广晟生态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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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 2017-01-12 | 2017-07-19 |
7 |
广东广晟生态城股份有限公司与英德市锦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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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1民初25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广晟生态城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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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人民法院 | 2016-12-29 | 2018-09-14 |
8 |
英德市浛洸镇鱼水村民委员会黄茅角村民小组与英德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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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行申1730号 | 行政登记 |
再审申请人-英德市浛洸镇鱼水村民委员会黄茅角村民小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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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16-09-28 | 2017-05-1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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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1881民初132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英德市广晟农场 广东广晟生态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机场荣发禽畜养殖场 潘锦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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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G25G28中缝 | 2016-09-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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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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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881民初412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广晟生态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机场荣发畜禽养殖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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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广晟生态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机场荣发畜禽养殖场、第三人潘锦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881民初4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限第三人潘锦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广晟生态城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至2020年的租金72375元;二、驳回原告广东广晟生态城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广东广晟生态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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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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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881民初412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广晟生态城股份有限公司 英德市广晟农场 被告- 珠海机场荣发畜禽养殖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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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英德市广晟农场、广东广晟生态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机场荣发畜禽养殖场、第三人潘锦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一与被告于2000年12月2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建养殖、检疫基地合同书》以及于2006年1月签订的《土地租赁建养殖、检疫基地合同补充协议书》;2.判令被告与第三人向两原告归还位于英德市浛洸镇军马场公路口原茶地东南侧约250亩土地(实际面积按实地丈量为准),搬离腾空租赁土地;3.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支付2012年度至实际归还土地日期间的租金(计算标准:2012年至2015年度按每年每亩55.1元×250亩标准计付,每五年按5%递增,依次类推,现暂计至2015年计得55100元)。现因你住所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审判执行人员廉政和作风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3月30日10时在英德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逾期未到庭,则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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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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