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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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金生与周立松、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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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江金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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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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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金生与被告周立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上诉状副本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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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民初137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金生 被告- 周立松 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婺源县万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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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松:本院受理原告江金生与被告周立松、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婺源县万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2017)赣1130民初1375号判决,原告不服判决并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内容为:一、依法撤销(2017)赣1130民初1375号判决,并改判决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立松共同支付原告劳动报酬62000元;二、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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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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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金生与被告周立松、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婺源县万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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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民初137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金生 被告- 周立松 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婺源县万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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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松:本院受理原告江金生与被告周立松、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婺源县万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1130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周立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金生支付工程款62000元;二、驳回原告江金生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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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1 |
3 |
原告江金生诉被告周立松及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婺源县万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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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民初137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金生 被告- 周立松 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婺源县万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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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松:本院受理江金生诉你及婺源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婺源县万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内容为:1.判令周立松和水利水电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劳动报酬62000元;2.判令万叠公司在其拖欠的工程款内予以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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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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