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19]578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自成立之日起,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300183130,发票号码16341708-16341732,合计金额2274875.58元,合计税额363980.06元,价税合计2638855.64元。以上发票未作增值税纳税申报。经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等方式均无法找到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该单位于2019年3月4日被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下城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37万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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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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