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民初24027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上海灵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305民初24027号 上海灵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上海灵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24027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240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公告如下: 一、被告上海灵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广告费16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自2017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上海灵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513.6元,由被告上海灵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22-05-09 |
2 |
(2021)粤0305民初240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5民初24027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灵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4027号上海灵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上海灵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24027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240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公告如下:一、被告上海灵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广告费16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自2017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上海灵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513.6元,由被告上海灵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五月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22-05-09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