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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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开思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吴文兵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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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113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深圳开思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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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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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民初11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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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1135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广州玖亦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玖亦第五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玖亦爱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玖亦第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开思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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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民初1135号吴文兵、广州玖亦第四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玖亦第五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开思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兵、广州玖亦爱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玖亦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玖亦第四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玖亦第五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广州玖亦爱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粤0391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广州玖亦爱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由原审被告吴文兵向被上诉人支付拖欠的交易货款8,506.45元,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上述款项及违约金;二、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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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2 |
(2021)粤0391民初11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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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113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开思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玖亦第五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玖亦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玖亦第四科技有限公司 吴文兵 广州玖亦爱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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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民初1135号广州玖亦第四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开思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兵、广州玖亦爱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玖亦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玖亦第四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玖亦第五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113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交易货款人民币8506.45元,向原告支付支付截至实际付清交易货款之日止之违约金,截至2020年10月20日暂计为人民币2099.20元;判令被告三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交易货款人民币18588元,向原告支付支付截至实际付清交易货款之日止之违约金,截至2020年10月20日暂计为人民币2399.91元;判令被告四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交易货款人民币19331.29元,向原告支付支付截至实际付清交易货款之日止之违约金,截至2020年10月20日暂计为人民币2599.56元;判令被告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交易货款人民币36076.12元,向原告支付支付截至实际付清交易货款之日止之违约金,截至2020年10月20日暂计为人民币4457.74元;判令被告一就上述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和被告五全部欠款本金82501.86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94058.27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9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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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3 |
(2021)粤0391民初11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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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1135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广州玖亦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玖亦第五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玖亦爱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玖亦第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开思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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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民初1135号广州玖亦第四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玖亦第五科技有限公司、吴文兵:原告深圳开思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兵、广州玖亦爱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玖亦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玖亦第四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玖亦第五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113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交易货款人民币8506.45元,向原告支付支付截至实际付清交易货款之日止之违约金,截至2020年10月20日暂计为人民币2099.20元;判令被告三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交易货款人民币18588元,向原告支付支付截至实际付清交易货款之日止之违约金,截至2020年10月20日暂计为人民币2399.91元;判令被告四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交易货款人民币19331.29元,向原告支付支付截至实际付清交易货款之日止之违约金,截至2020年10月20日暂计为人民币2599.56元;判令被告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交易货款人民币36076.12元,向原告支付支付截至实际付清交易货款之日止之违约金,截至2020年10月20日暂计为人民币4457.74元;判令被告一就上述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和被告五全部欠款本金82501.86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94058.27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9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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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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