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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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周运朋与陈丽霖邓艳群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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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4执异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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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08-12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陈丽霖邓艳群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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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4执19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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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07-07 |
3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余旭涵唐莉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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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5财保56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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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26 | 2019-05-27 |
4 |
重庆翡翠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邓艳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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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5民终51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翡翠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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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27 | 2018-12-10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韩钱华重庆骏城易盛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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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4民初19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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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18-06-25 | 2018-10-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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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09执保1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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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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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5民终51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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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5民终51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重庆翡翠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及韩钱华 邓艳群 雷科 陈丽霖 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骏城易盛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北润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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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5民终5118号韩钱华、邓艳群: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翡翠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及原审被告韩钱华、邓艳群、雷科、陈丽霖、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骏城易盛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北润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5民终511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23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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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
2 |
(2018)渝0109民初9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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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9民初9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 被告- 重庆北润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陶青 雷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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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9民初990号陶青、雷科: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与重庆北润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陶青、雷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重庆北润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立即履行如下债务清偿义务:(1)偿付被告重庆北润商贸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1月9日尚结欠原告的借款本息人民币9517899.03元,其中:本金9500000元,利息17899.03元;(2)偿付自2018年1月10日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的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结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结欠利息为基数,均按月以年8.82%计算),利随本清;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更名为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北路99号C-38号和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北碚99号中安长岛6-23号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107房地证2012字第05583号、107房地证2015字第08741号)]在重庆北润商贸有限公司结欠原告的债务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陶青、雷科对被告重庆北润商贸有限公司结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5日9:00在本院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6月04日上传日期:2018年06月0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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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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