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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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海口比亚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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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1965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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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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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卡诺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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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1965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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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4-02 |
3 |
温丹与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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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民终10717、10724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温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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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1-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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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中山耐斯克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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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恢182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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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29 |
5 |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富圆布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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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1601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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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1-01-11 |
6 |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与黄泽红、佛山市普瑞斯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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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77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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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1-23 |
7 |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与李炳森、李存利、深圳市金嘉顺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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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50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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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2-14 |
8 |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德至贤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科锐斯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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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1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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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2-30 |
9 |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与谢志成、肖璐艳、广东裕辰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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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97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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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2-18 |
10 |
罗红兵与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梁千省、梁家盛、佛山市顺德区蓝德堡实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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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4815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上诉人-罗红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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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2-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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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606民初217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德至贤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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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28 |
2 | (2017)闽0182民初54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康树建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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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乐区人民法院 | G77 | 2018-03-22 |
3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德至贤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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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4 | (2017)粤0606民初181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吴惠林 胡淑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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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19 |
5 | (2017)粤0606民初74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兴越地毯有限公司 湖北兴越地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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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15 |
6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襄阳市博美涂装有限公司 谢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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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01 |
7 | (2016)皖0291民初45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五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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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G93 | 2017-07-25 |
8 | (2016)粤0606民初207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美沙特涂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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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7-07-19 |
9 | (2017)粤0606民初63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马斯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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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7-07-06 |
10 | (2016)粤0606民初188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清远市清城区横荷亿达地毯厂 陈世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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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7-06-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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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民初3033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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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303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德工化工有限公司 黄文 曾建 陆小龙 王友忠 陈喜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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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工化工有限公司、黄文、曾建、陆小龙、王友忠、陈喜阳: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德工化工有限公司、黄文、曾建、陆小龙、王友忠、陈喜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去向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另因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广东德工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0676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每日以未付货款的万分之四为标准,自2018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黄文、曾建、陆小龙、王友忠、陈喜阳就被告广东德工化工有限公司第1项诉讼请求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8日15时00分在本院勒流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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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2 |
(2020)粤0606民初1549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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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54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美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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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美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美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1549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美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9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货款859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6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42.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美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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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3 |
(2020)粤0606民初1549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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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54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美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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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美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美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59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785.48元(违约金从2019年6月16日起,逾期343天,按万分之四计算,暂计至2020年5月25日,直至付清为止,85900*343*0.0004=11785.48元),第一、第二项请求合计:97685.48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勒流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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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4 |
(2020)粤0606执异1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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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对()粤执号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科锐斯新材料有限公司 福州市马尾区美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德至贤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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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德至贤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科锐斯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州市马尾区美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泳宪、谢安强:关于本院受理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对(2019)粤0606执288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德至贤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案号为(2020)粤0606执异17号。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质证、举证通知书、执行听证会通知等,申请执行人认为福建科锐斯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州市马尾区美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泳宪、谢安强作为被执行人福建德至贤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均未完成实际出资,应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本院请求:追加被申请人福建科锐斯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州市马尾区美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泳宪、谢安强为该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福建德至贤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质证、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召开执行听证会。请于听证会召开时带齐证据原件,需要证人出庭时,证人需携带身份证件,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逾期不到会或逾期提交书面材料的,本院将依法裁决。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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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
5 |
(2020)粤0606民初142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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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4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富圆布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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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富圆布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富圆布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实施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广州市富圆布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70元和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从2017年2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富圆布业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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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6 |
(2020)粤0606民初142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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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4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富圆布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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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富圆布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富圆布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广州市富圆布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9670.00元;二、被告广州市富圆布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84.61元(违约金从2017年1月26日起按万分之四计算,暂计至2019年12月18日,直至付清之日止),上述两项请求合计13754.61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广州市富圆布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7日15时30分在本院勒流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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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1 |
7 |
(2020)粤0606执异1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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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对()粤执号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科锐斯新材料有限公司 福州市马尾区美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德至贤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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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德至贤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科锐斯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州市马尾区美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本院受理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对(2019)粤0606执288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德至贤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案号为(2020)粤0606执异17号。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质证、举证通知书、执行听证会通知等,申请执行人认为福建科锐斯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州市马尾区美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被执行人福建德至贤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均未完成实际出资,应对福建德至贤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本院请求:追加被申请人福建科锐斯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州市马尾区美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该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福建德至贤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质证、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召开执行听证会。请于听证会召开时带齐证据原件,需要证人出庭时,证人需携带身份证件,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逾期不到会或逾期提交书面材料的,本院将依法裁决。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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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2 |
8 |
(2019)粤0606民初1917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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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91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海口比亚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黄胜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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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比亚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胜果: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比亚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胜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海口比亚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843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1月14日起按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胜果对被告海口比亚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两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5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勒流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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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8 |
9 |
(2019)粤0606民初1917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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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91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卡诺贝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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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卡诺贝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卡诺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965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1636.22元(违约金从送货之日起扣除月结天数,按万分之四计算,暂计至2019年8月28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0年2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勒流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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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
10 |
(2019)粤0606民初1917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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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91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海口比亚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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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比亚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比亚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43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4105.82元(违约金从2014年1月14日起分批按万分之四计算,暂计至2019年8月28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0年2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勒流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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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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