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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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治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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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申340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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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3-23 |
2 |
彭兆登与中科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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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62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彭兆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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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02 |
3 |
王富民与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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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执恢874号之三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富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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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0-09-02 |
4 |
蒋永军与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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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执复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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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08-17 |
5 |
王治锋、金玉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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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102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治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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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0-07-07 |
6 |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与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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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02执2238号之四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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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2020-06-02 | 2020-06-24 |
7 |
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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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1执2757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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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20-05-17 | 2020-05-28 |
8 |
灌云县交通运输局与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基础设施交通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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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执复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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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3 | 2020-05-22 |
9 |
王富民与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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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执恢732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富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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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19-10-31 | 2019-12-31 |
10 |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与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灌云县交通运输局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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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执监533号 | - |
当事人-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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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0-21 | 2019-12-2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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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鸿臻 被告- 曹福江 中建基础设施交通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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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57 | 2017-09-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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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213执528号 | 奉化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27 | 详情 |
2 | (2019)苏1204执恢732号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28 | 详情 |
3 | (2019)苏0281执2757号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0 | 详情 |
4 | (2018)苏1281执4321号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1-22 | 详情 |
5 | (2018)苏1202执2238号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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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苏1204民初2321号原告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富民、第三人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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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民初232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信诺辉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森迪威投资有限公司 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九安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王富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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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民初2321号第三人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346085005P,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1501室)、苏州九安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33095769XR,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二环路1999号绸都财富中心28幢-3004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森迪威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2A188P,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七号办公楼1716室)、曹永红(男,120104196608056818,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1501室):原告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富民、第三人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鹏飞、苏州九安能源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森迪威投资有限公司、曹永红、北京信诺辉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于2021年3月4日作出判决,被告王富民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撤销姜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改判追加被上诉人为被执行人;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宋月联系电话:0523-88846967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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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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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民初2321号原告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富民、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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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民初232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信诺辉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森迪威投资有限公司 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九安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王富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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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民初2321号王富民(男,32102819780623103X,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金湖湾三期29号楼306室)、第三人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346085005P,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1501室)、苏州九安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33095769XR,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二环路1999号绸都财富中心28幢-3004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森迪威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2A188P,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七号办公楼1716室)、曹永红(男,120104196608056818,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1501室)、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920468W,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扬州路348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富民、第三人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鹏飞、苏州九安能源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森迪威投资有限公司、曹永红、北京信诺辉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1204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得追加被申请人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王富民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宋月联系电话:0523-88846967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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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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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民初2321号原告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富民、第三人南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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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民初232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苏州九安能源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森迪威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信诺辉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王富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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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民初2321号王富民(男,32102819780623103X,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金湖湾三期29号楼306室)、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346085005P,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1501室)、李鹏飞(男,441622199510217432,住广东省龙川县细坳镇半径村委会板昌村12号)、苏州九安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33095769XR,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二环路1999号绸都.财富中心28幢-3004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森迪威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2A188P,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七号办公楼1716室)、曹永红(男,120104196608056818,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1501室)、北京信诺辉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2641675R,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院1号楼9层1002A18)、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920468W,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扬州路348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富民、第三人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鹏飞、苏州九安能源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森迪威投资有限公司、曹永红、北京信诺辉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2月26日上午9时在姜堰区人民法院本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宋月联系电话:0523-88846967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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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4 |
(2020)粤0303民初262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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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62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彭兆登 当事人- 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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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2626号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兆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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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5 |
(2020)粤0303民初262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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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62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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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2626号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兆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科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兆登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12月31日计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彭兆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26元,由被告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科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彭兆登已预付,被告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科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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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6 |
(2020)苏1204民初2321号原告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富民、第三人南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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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民初232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信诺辉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九安能源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森迪威投资有限公司 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王富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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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民初2321号王富民(男,32102819780623103X,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金湖湾三期29号楼306室)、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346085005P,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1501室)、李鹏飞(男,441622199510217432,住广东省龙川县细坳镇半径村委会板昌村12号)、苏州九安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33095769XR,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二环路1999号绸都.财富中心28幢-3004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森迪威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2A188P,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七号办公楼1716室)、曹永红(男,120104196608056818,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1501室)、北京信诺辉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2641675R,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院1号楼9层1002A18)、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920468W,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扬州路348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富民、第三人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鹏飞、苏州九安能源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森迪威投资有限公司、曹永红、北京信诺辉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一、请求贵院撤销(2019)苏1204执恢874号之二执行裁定,驳回被告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5日上午9时在姜堰区人民法院本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孙浩伟联系电话:0523-88846919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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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7 |
(2020)粤0303民初26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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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62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彭兆登 被告- 中科大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 袁晓清 黄丕哙 袁煜云 杨传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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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彭兆登诉被告中科大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吴江、袁晓清、黄丕哙、袁煜云、杨传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9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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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8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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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民初677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治锋 金玉瑞 当事人- 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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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民初6779号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程栋:本院已受理(2018)浙0213民初6779号原告王治锋、金玉瑞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2018)浙0213民初6779号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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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9 |
原告付平位诉被告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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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民初13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付平位 当事人- 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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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民初138号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付平位诉你与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9)浙0213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付平位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并赔偿从2017年1月25日起直至前项款清之日止按本金10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付平位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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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10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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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民初677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治锋 金玉瑞 被告- 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常程栋 建设工程合同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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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民初6779号南京泰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程栋:原告王治锋、金玉瑞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3民初6779号民事判决书。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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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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