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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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王家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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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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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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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63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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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633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廖思思 被告-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黄明福 李平 钟建全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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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8民初16333号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廖思思诉你与被告黄明福、李平、钟建全、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8民初16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钟建全、黄明福、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廖思思偿还借款本金64万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付清时为止;二、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三、驳回原告廖思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0元,减半收取51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180元由被告钟建全、黄明福、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随前款向原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2月8日上传日期:2018年2月8日承办人:吕金伟联系电话:023-8115525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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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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