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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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芳与颜献江、袁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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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泽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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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孔华、深圳市蒂欧妮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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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朱孔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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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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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深圳市蒂欧妮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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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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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4民初48606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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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姜伟 被告- 颜献江 袁海珍 深圳市蒂欧妮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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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8606号颜献江、袁海珍、深圳市蒂欧妮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林涛及人民陪审员王子牛、夏秋。开庭时间为2018年3月26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八审判庭,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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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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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860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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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860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姜伟 被告- 颜献江 袁海珍 深圳市蒂欧妮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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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8606号颜献江、袁海珍、深圳市蒂欧妮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4民初48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颜献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伟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利息,其中2017年7月25日至2017年8月24日的利息为1800元,之后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袁海珍应对本院确定的被告颜献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27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共计收取5847元,由被告颜献江、被告袁海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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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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