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河北海天环保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柳晓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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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柳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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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河北海天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柳晓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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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柳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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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河北海天环保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金控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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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北海天环保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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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河北海天环保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柳晓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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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柳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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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河北海天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柳晓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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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柳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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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河北海天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河北金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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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北海天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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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河北海天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河北金控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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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北海天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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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陶粒砂支撑剂有限公司、张元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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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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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光明支行与邯郸市高开望鑫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金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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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光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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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河北海天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柳晓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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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柳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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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谷永清 被告- 张峻璞 河北金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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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G52 | 2018-08-26 |
| 2 | (2017)冀0104民初287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海天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金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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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G23 | 2017-09-24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9)冀0104执1273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7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冀0104执1273号谷永清申请河北金控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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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执127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河北金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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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峻璞、河北金控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谷永清与张峻璞、河北金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104执12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4民初51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齐立霞 联系电话:0311-838671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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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
| 2 |
(2018)冀0104民初5110号谷永清诉张峻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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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民初511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河北金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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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峻璞、河北金控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谷永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冀0104民初5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峻璞偿还原告谷永清借款本金410万元、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和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的违约金、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的违约金、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的违约金、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本金350万元为基数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均按日5‰计付);二、被告河北金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59470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59730元,由被告张峻璞和河北金控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娜 联系电话:0311-8302779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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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 |
| 3 |
(2018)冀0104民初5110号谷永清诉张峻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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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民初511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河北金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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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峻璞、河北金控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谷永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冀0104民初5110号民事判决书: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峻璞偿还原告谷永清借款本金410万元、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和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的违约金、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的违约金、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的违约金、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本金350万元为基数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均按日5‰计付);二、被告河北金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59470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59730元,由被告张峻璞和河北金控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娜 联系电话:0311-8302779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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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 |
| 4 |
(2018)冀0104民初5110号谷永清诉张峻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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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民初511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谷永清 被告- 张峻璞 河北金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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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峻璞、河北金控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谷永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冀0104民初5110号民事判决书: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峻璞偿还原告谷永清借款本金410万元、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和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的违约金、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的违约金、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的违约金、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本金350万元为基数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均按日5‰计付);二、被告河北金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59470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59730元,由被告张峻璞和河北金控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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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 |
| 5 |
(2018)冀0104民初5110号谷永清诉张峻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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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民初511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河北金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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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峻璞、河北金控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谷永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冀0104民初5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峻璞偿还原告谷永清借款本金410万元、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和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的违约金、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的违约金、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的违约金、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本金350万元为基数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均按日5‰计付);二、被告河北金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59470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59730元,由被告张峻璞和河北金控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娜 联系电话:0311-8302779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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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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