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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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聚电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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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70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聚电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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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1-01-05 |
2 |
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饶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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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847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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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12-31 |
3 |
深圳聚电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格瑞得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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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财保835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人-深圳聚电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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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20-06-29 |
4 |
深圳聚电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格瑞得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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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443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深圳聚电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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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20-06-29 |
5 |
罗金销、李奇松等与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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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195、219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李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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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8-13 | 2020-01-20 |
6 |
陈丽宇与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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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1226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陈丽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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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5-22 | 2019-06-2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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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3368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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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异116号听证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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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异11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聚电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淘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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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异116号深圳市淘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陈艳龙:申请人深圳聚电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淘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50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0)粤0305执14981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深圳市鹏通宝汽车交易有限公司、陈艳龙作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2021)粤0305执异116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事项:申请追加深圳市鹏通宝汽车交易有限公司、陈艳龙为(2020)粤0305执1498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听证通知书、证据、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9月10日上午10:30分在本院第706审判庭进行执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本公告于同日公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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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2 |
(2021)粤03执336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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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336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刚 当事人- 深圳聚电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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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368号深圳聚电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刚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596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33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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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3 |
(2020)粤0305执1314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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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314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聚电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李林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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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3141号李林峰:申请执行人深圳聚电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618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31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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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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