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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仓信息

    杭州美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杭州新天地商务中心11幢南楼7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杭州梵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美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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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3执40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梵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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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21-04-19 2021-04-30
    2

    浙江跨贸小镇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美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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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3民初375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跨贸小镇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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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20-12-01 2021-02-08
    3

    浙江铭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杭州美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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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3民初50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铭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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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20-09-11 2020-11-10
    4

    杭州梵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美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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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3民初52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梵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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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20-04-09 2020-05-0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103民初5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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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3民初50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铭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美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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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3民初503号之一杭州美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铭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美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美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铭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60000元;二、被告杭州美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铭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的滞纳金[以未付服务费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7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付];三、驳回原告浙江铭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杭州美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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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7
    2

    (2020)浙0103民初5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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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3民初50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铭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杭州美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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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3民初503号杭州美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铭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50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未结尾款人民币60000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滞纳金,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每月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8月28日上午0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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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8
    3

    (2019)浙0103民初52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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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3民初52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梵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美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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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美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梵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美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52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杭州美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梵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2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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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2
    4

    (2019)浙0103民初524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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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3民初52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梵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美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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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5248号杭州美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梵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美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货款102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0年1月17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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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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