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20)黔0302民初13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共泰实业有限公司 邓恒 贵州恒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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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G50 | 2020-10-25 |
| 2 | (2020)黔0302民初13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共泰实业有限公司 邓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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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G78 | 2020-07-05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黔0302执1459号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5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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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0305民初2955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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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9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三和兴光电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共泰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恒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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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955号深圳市共泰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恒新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三和兴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共泰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恒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共泰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恒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三和兴光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0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三和兴光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联系人:段助理联系电话:0755-86608832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商事速裁中心(粤海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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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 2 |
(2021)粤0305民初2955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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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9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贵州恒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和兴光电有限公司 深圳市共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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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955号深圳市共泰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恒新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三和兴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共泰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恒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共泰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恒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三和兴光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0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三和兴光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联系人:段助理联系电话:0755-86608832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商事速裁中心(粤海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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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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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9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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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9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三和兴光电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恒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共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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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955号深圳市共泰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恒新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三和兴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共泰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恒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295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至偿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总计:120000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1年6月30日15:35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粤海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联系人:张助理联系电话:0755-8660954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商事速裁中心(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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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 4 |
(2021)粤0305民初29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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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9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贵州恒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和兴光电有限公司 深圳市共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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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955号深圳市共泰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恒新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三和兴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共泰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恒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295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至偿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总计:120000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1年6月30日15:35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粤海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联系人:张助理联系电话:0755-8660954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商事速裁中心(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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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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