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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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财富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光达珠宝首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意大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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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1406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财富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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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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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财富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光达珠宝首饰实业有限公司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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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2529号 | 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财富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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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5-05 | 2019-06-03 |
3 |
深圳前海财富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光达珠宝首饰实业有限公司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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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1613号 | 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财富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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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09-20 | 2018-10-1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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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财富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 深圳市星光达珠宝首饰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意大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孙元模 谢欢 邬景雪 江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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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72 | 2018-11-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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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终203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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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0354号 | 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财富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意大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深圳市星光达珠宝首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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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0354号谢欢:本院审理上诉人深圳前海财富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江朝与被上诉人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光达珠宝首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意大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孙元模、谢欢、邬景雪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19)粤03民终20354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19)粤03民终2035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粵0303民初22529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光达珠宝首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意大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1770万元的价格回购财富树新三板1号投资基金持有的深圳市中金恒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330万股股份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化9%的标准,自2018年5月2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上诉人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光达珠宝首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意大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深圳前海财富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20万元;四、驳回上诉人深圳前海财富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069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20元(均由上诉人深圳前海财富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791元(由上诉人深圳前海财富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预交160691元、江朝预交100元),由上诉人深圳前海财富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0692.22元,由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光达珠宝首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意大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206309.78元(其中206209.78元迳付上诉人深圳前海财富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元迳付上诉人江朝)。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0年5月27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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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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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25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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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2529号 | 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财富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 深圳市星光达珠宝首饰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意大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孙元模 谢欢 邬景雪 江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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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景雪: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财富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光达珠宝首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意大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孙元模、谢欢、邬景雪、江朝的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03民初22529号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民事裁定书(补正)。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法院联系人:陈然电话:25038304二○一九年六月十四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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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
3 |
(2018)粤0303民初225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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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2529号 | 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财富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 深圳市星光达珠宝首饰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意大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孙元模 谢欢 邬景雪 江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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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景雪: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财富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光达珠宝首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意大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孙元模、谢欢、邬景雪、江朝的股票回购合同纠纷(2018)粤0303民初22529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3民初22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前海财富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0,691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520元,均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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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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