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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力驰

    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南大路183号102、103、104、105、106、107、108
    • 简介:-
    • 法律诉讼 3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3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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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6012号 产品责任纠纷

    上诉人-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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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0 2021-08-18
    2

    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力天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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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1093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原告-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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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1-04-30 2021-09-07
    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与徐金坤、何培锐、广州鸿雨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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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民终512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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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31 2021-04-21
    4

    阮来凤与黄英恒、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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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4民初3945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阮来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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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1-01-26 2021-05-08
    5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梓福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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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3232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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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6 2021-07-19
    6

    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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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执6938号之二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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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0-11-12 2021-03-15
    7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志福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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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异668-674号 保险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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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30 2020-12-15
    8

    李志福、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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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异668-674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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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30 2020-11-13
    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李志福、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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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异672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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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30 2020-11-13
    1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李志福、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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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异670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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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30 2020-11-1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01执36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1-03 详情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13民初9745号原告陈选东与被告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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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974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陈选东 被告- 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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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9745号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选东与被告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以租代购金168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68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所有款项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下午2时45分于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539945112021-07-1916:51:04:678(2021)粤0113民初9745号原告陈选东与被告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被告,公司,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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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9
    2

    (2020)粤0113执异315号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志福和第三人广州中力天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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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执异315号 -

    原告- 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中力天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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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执异315号广州中力天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志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志福和第三人广州中力天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异议人(案外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依据(2018)粤0113民初11257号案裁定书作出的查封提出异议,请求依法解除对附件全部100台车辆查封保全措施,并中止对上述车辆的执行程序。因广州中力天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志福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20)粤0113执异315号《执行裁定书》,该文书裁定:驳回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异议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538729202021-04-1319:49:22:79(2020)粤0113执异315号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志福和第三人广州中力天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有限公司,异议,送达,汽车,执行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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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2
    3

    (2021)粤0113民初2358号原告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广州分享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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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23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分享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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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2358号广州分享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广州分享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购车款4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请求以购车款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9日上午9:15在本院审判楼六楼调解室(即第二十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538467032021-03-2417:37:32:592(2021)粤0113民初2358号原告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广州分享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原告,判决,请求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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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3
    4

    (2019)穗仲案字第881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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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3232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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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3232号李志福、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881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你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持本通知到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8414912.89元及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费73962元;●交纳执行费72515元。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105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你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你司)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你司)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你司)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你(你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二十六日执行员:邹利纯联系电话:020-83211081书记员:李林雁联系电话:020-832110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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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6
    5

    (2020)粤0113民初16629号原告广州特专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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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166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特专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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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6629号四川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特专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独任制普通程序、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本金15300000元并分段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月10日的违约金为137700元,自2019年1月11日起以15300000元为本金,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直至清偿为止,截止2020年8月1日,违约金共计8690400元;2、被告四川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四川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500000元;4、被告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四川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9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六楼调解室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十二日536027042020-10-1317:47:51:201(2020)粤0113民初16629号原告广州特专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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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2
    6

    申请执行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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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36号 -

    当事人- 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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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01执36号广东宝力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志福、谢秀洁:申请执行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沪贸仲裁字第101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0001177.84元(暂计);●交纳执行费77401.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28929特此通知。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电话:020-83211115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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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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