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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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屋尔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天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林碧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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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392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屋尔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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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1-04-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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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2民初39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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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392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屋尔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天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林碧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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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3927号林碧生: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屋尔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天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林碧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8450元、损失59400元以及利息28398.9元(利息计算方式:以工程款784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10月1日计算到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3月27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林碧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7月14日11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O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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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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