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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世成电子

    世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南太云创谷4栋B102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融乐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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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710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深圳市融乐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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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3-12 2021-09-23
    2

    深圳市家美居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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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家美居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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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广东恒闰建材有限公司、世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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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恒闰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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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江西省可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章志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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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江西省可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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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深圳市融乐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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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深圳市融乐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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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民初2455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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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455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市融乐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纪忠 世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罗小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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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4558号世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管纪忠: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融乐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罗小武、管纪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代偿本金1368155.56元及逾期利息(以1368155.5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1年2月6日起算,计至实际返还全部代偿款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11日为46517.29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10446.67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前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三、四对被告一的前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14日10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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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7
    2

    (2021)粤03执25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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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2577号 -

    当事人- 世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吕元祥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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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577号世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吕元祥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735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5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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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3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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