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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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森瑞达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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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14065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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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4 | 2020-05-28 |
2 |
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念东、成都市森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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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179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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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30 | 2018-05-14 |
3 |
原告罗念东与被告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森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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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44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罗念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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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17-11-01 | 2017-11-29 |
4 |
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念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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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52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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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4-08 | 2017-09-12 |
5 |
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念东、成都市森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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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52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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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4-08 | 2017-06-16 |
6 |
罗念东与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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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326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罗念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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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人民法院 | 2016-09-01 | 2017-10-26 |
7 |
罗念东诉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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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350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罗念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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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16-08-29 | 2016-12-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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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民终14065号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森瑞达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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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14065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 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成都市森瑞达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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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01民终14065号上诉人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森瑞达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未答辩或举证的,视为你方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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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2 |
(2018)川0107民初10705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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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0705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森瑞达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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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10705号原告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18)川0107民初10705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上诉人请求:1、撤销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0705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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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3 |
(2018)川0107民初10705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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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0705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森瑞达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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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10705号原告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1元,由原告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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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
4 |
(2018)川0107民初10705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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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0705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森瑞达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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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10705号原告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款项2815400元并从2018年2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占用费,截止2018年10月15日,原告应向被告返还本息合计2900108.3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如节日顺延)在本院三楼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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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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