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申请人成都贝尔丹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旭桉(XUANLIU)、舒小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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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保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成都贝尔丹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刘旭桉 舒小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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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府大道北段1408号拉得方斯大楼东楼8层。负责人邓立新,总经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一号。负责人王立新,行长。被申请人刘旭桉(XUANLIU),男,美利坚合众国公民,1960年10月1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护照号为USA488432789。被申请人舒小泉,男,汉族,1963年11月13号,住重庆市北碚区公园村28号3单元1-1。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申请人成都贝尔丹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旭桉(XUANLIU)、舒小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旭桉(XUANLIU)、舒小泉的财产在价值35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刘旭桉(XUANLIU)、舒小泉的财产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继续保全被申请人刘旭桉(XUANLIU)、舒小泉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刘旭桉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1135弄1号1605室【产权证号:沪房地静字(2005)第004696号】的房屋。二、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刘旭桉、舒小泉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1135弄1号1606室【产权证号:沪房地静字(2005)第006413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月日起至2022年月日止。如需续查封,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执行员龙大志二〇一九年月日书记员张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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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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