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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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卫强、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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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1民终1923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董卫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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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30 |
2 |
董卫强与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融金(北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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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112民初18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董卫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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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4-30 |
3 |
董卫强、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融金(北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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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112民初227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董卫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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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30 |
4 |
浙江博达物流有限公司、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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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9破申1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浙江博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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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7 | 2020-04-03 |
5 |
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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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执1414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蛟川海威装饰设计服务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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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8-12-25 | 2019-01-14 |
6 |
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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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25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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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8-05-25 | 2020-05-12 |
7 |
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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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3民初396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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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2018-02-23 | 2019-12-18 |
8 |
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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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3民初396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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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2018-02-23 | 2019-05-08 |
9 |
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华宇源发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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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民辖终12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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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04 | 2018-01-02 |
10 |
宁波市镇海区蛟川海威装饰设计服务部与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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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206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市镇海区蛟川海威装饰设计服务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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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7-11-07 | 2017-12-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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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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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4-30 |
2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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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版 | 2020-04-04 |
3 | - | 申请破产清算 |
原告- 浙江博达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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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六版 | 2020-01-02 |
4 | (2019)闽02民初3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漳州海翼万里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聚之鑫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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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三版中缝 | 2019-10-23 |
5 | (2019)闽02民初3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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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2 | 2019-07-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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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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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112民初227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董卫强 被告- 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 融金(北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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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西大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7227573201。法定代表人:刘瑞超。融金(北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房路71号院4号楼二层B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1576XJ,法定代表人:单进有。本院受理原告董卫强与你们劳动争议(2020)闽0112民初2273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自裁决日终止原告与被告1双方劳动合同。2.被告1支付拖欠工资19万元(2018.5.1-2019.12.31,不含2019年9月份已支付部分),支付拖欠因疫情无法正常劳动70%工资待岗生活津贴4.2万元(2020.1.1-2020.6.30),支付经济补偿金6万元、(2018-2019合计2年)年终工作奖金2万元、防暑降温费3年计7500元、法定节假加班费16978元、代垫综合差旅费8987元,以上合计345465元人民币。3.被告1赔偿或补缴用工期间各类职工社会保险费(金额与标准依法定缴费计算)。4.被告2股东单位承担本案全部清偿连带责任。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11日下午15时00分在长乐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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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
2 |
原告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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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6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 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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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659号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1民初65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一、驳回原告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受理费157577元,退还给原告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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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8 |
3 |
原告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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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6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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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659号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9160005元;2.判令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8月6日算至2016年9月6日的资金占用成本1133314元;3.判令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延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算,以17435605元为基数,安年利率24%计算,暂算至2017年8月2日为2847815.48元,要求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4.判令被告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2、3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被告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刘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恩龙、刘渊静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10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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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
4 |
原告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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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6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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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659号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9160005元;2.判令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8月6日算至2016年9月6日的资金占用成本1133314元;3.判令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延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算,以17435605元为基数,安年利率24%计算,暂算至2017年8月2日为2847815.48元,要求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4.判令被告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2、3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被告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刘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恩龙、刘渊静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7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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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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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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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 02 民终2974 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 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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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终2974号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民终297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六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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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
6 |
(2018)浙0212民初1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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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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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2018年7月12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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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7 |
7 |
原告宁波市镇海区蛟川海威装饰设计服务部与被告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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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206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镇海区蛟川海威装饰设计服务部 当事人- 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装修装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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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2067号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蛟川海威装饰设计服务部与被告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1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海威装饰设计服务部工程装饰款58734.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68元,由被告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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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 |
8 |
原告宁波市镇海区蛟川海威装饰设计服务部与被告浙江华宇源发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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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206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镇海区蛟川海威装饰设计服务部 被告- 浙江华宇源发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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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2067号浙江华宇源发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蛟川海威装饰设计服务部与被告浙江华宇源发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宁波市镇海区蛟川海威装饰设计服务部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工程装饰款58734.6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孙圣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春燕、陈善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7年11月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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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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