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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通融资

    重庆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复兴街9号3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18
    • 法院公告 38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1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霍支援与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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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民终2780号 追偿权纠纷

    上诉人-霍支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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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05-02 2018-10-10
    2

    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恺晟工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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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执13445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人-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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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8-02-26 2018-05-02
    3

    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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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特54号 申请保全案件

    申请人-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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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8-02-12 2018-05-16
    4

    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件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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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执463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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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12-27 2017-12-30
    5

    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刘颖张书菡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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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269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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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7-11-10 2018-12-11
    6

    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程昌泉文茂贤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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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271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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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7-11-10 2018-03-15
    7

    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勇重庆恺晟工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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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40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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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7-07-25 2018-03-30
    8

    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周智波梁中秀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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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7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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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7-06-16 00:00:00 2017-12-14
    9

    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荣毅、重庆凯迪隆建材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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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渝01民终8251号 追偿权纠纷

    上诉人-荣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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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3-28 2017-09-11
    10

    李方川与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恺晟工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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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民终8353号 追偿权纠纷

    上诉人-李方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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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10 2017-12-28

    法院公告38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渝0112民初269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彭勇 霍支援 张书菡 程昌泉 刘财源 肖宇 吴天玉 李洪春 刘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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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12-07
    2 (2017)渝0112民初269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彭勇 霍支援 张书菡 程昌泉 刘财源 肖宇 吴天玉 李洪春 刘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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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12-07
    3 (2017)渝0112民初269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彭勇 霍支援 张书菡 程昌泉 刘财源 肖宇 吴天玉 李洪春 刘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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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11-20
    4 (2017)渝0112民初0269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彭勇 霍支援 张书菡 程昌泉 刘财源 肖宇 吴天玉 李洪春 刘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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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11-20
    5 (2017)渝0112民初0269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彭勇 霍支援 张书菡 程昌泉 刘财源 肖宇 吴天玉 李洪春 刘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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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11-20
    6 (2017)渝0112民初269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彭勇 霍支援 张书菡 程昌泉 刘财源 肖宇 吴天玉 李洪春 刘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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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11-20
    7 (2017)渝0112民初269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刘颖 张书菡 彭勇 霍支援 程昌泉 刘财源 肖宇 吴天玉 李洪春 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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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8-16
    8 - 追偿权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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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8-16
    9 - 追偿权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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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8-16
    10 (2017)渝0112民初269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刘颖 张书菡 彭勇 霍支援 程昌泉 刘财源 肖宇 吴天玉 李洪春 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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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8-1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渝0112民初26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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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2693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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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12民初2693号彭勇、张书菡、程昌泉、刘颖: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勇、霍支援、张书菡、程昌泉、刘财源、肖宇、吴天玉、李洪春、刘颖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霍支援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张良培联系电话:023-6783320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07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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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07
    2

    (2017)渝0112民初26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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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269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彭勇 霍支援 张书菡 程昌泉 刘财源 肖宇 吴天玉 李洪春 刘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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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02693号彭勇、张书菡、程昌泉、刘颖: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勇、霍支援、张书菡、程昌泉、刘财源、肖宇、吴天玉、李洪春、刘颖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该案的民事判决书【(2017)渝0112民初2693号】,在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勇、霍支援、张书菡、程昌泉、刘财源、肖宇、吴天玉、李洪春、刘颖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2017)渝0112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第十页第二行、第三行“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对上述房屋办理抵押登记,上述房屋所涉及抵押登记为第二顺位的有:”更正为“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对上述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第十页第十一行“均位于201509181050748号抵押之后”更正为“均为201509181050748号抵押”;第十四页第四行、第九行、第十四行“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均更正为“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张良培联系电话:(023)6783320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20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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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0
    3

    (2017)渝0112民初27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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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271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亚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彭勇 重庆亚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张书菡 程昌泉 刘久年 尹亚君 文茂贤 刘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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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刘颖、刘久年、文茂贤、尹亚君、重庆亚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书菡、彭勇、程昌泉、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勇、重庆亚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书菡、程昌泉、刘久年、尹亚君、文茂贤、刘颖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1089625元并支付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089625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并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彭勇、张书菡、程昌泉、重庆亚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以被告刘久年名下位于九龙坡区科园四路149号4-8-2号(产权证号:105房地证2014字第48889号)房屋以及位于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大道20号渝鸿•碧水龙泉19幢1单元23-2号房屋(产权证号:203房地证2010字第3270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以被告尹亚君名下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盘龙村4号1幢8-3号房屋(105房地证2013字第3777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以被告文茂贤名下位于江津市几江瑞安南路25号祥瑞水木年华青木苑6#楼341号房屋(203房地证2005字第0907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以被告刘颖名下位于江津市德感正街114号1幢4号房屋(产权证号:203房地证2005字第0777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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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13
    4

    (2017)渝0112民初26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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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269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彭勇 霍支援 张书菡 程昌泉 刘财源 肖宇 吴天玉 李洪春 刘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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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刘颖、张书菡、彭勇、程昌泉、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勇、霍支援、张书菡、程昌泉、刘财源、肖宇、吴天玉、李洪春、刘颖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2444877.98元并支付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2444877.98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并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彭勇、张书菡、程昌泉、霍支援、刘财源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肖宇名下位于九龙坡区科城路99号15-26-2号(权证号:114房地证2009字第073733号)房屋、位于九龙坡区科城路99号13幢负1-191号(权证号:114房地证2013字009426号)房屋、位于九龙坡区创新大道1号9幢4-2号(权证号:114房地证2012字第016413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第一顺位为201509181050748号抵押);四、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天玉、李洪春名下位于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13号1幢19-4号(权证号:105房地证2008字第30860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第一顺位为201509181050748号抵押);五、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天玉名下位于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珠江花园13栋12-3号(权证号:105房地证2013字第33860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第一顺位为201509181050748号抵押);六、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肖宇名下位于沙坪坝区晒光坪69-12-8-3号(权证号:104房地证2014字第32193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重庆金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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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13
    5

    (2017)渝0112民初26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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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269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刘颖 张书菡 彭勇 霍支援 程昌泉 刘财源 肖宇 吴天玉 李洪春 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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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2693号刘颖、张书菡、彭勇、程昌泉、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刘颖、张书菡、彭勇、霍支援、程昌泉、刘财源、肖宇、吴天玉、李洪春、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被告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本金2444877.98元,支付从2016年11月9日起至全部债务还清时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以2444877.9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2、请求判决被告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财产保全担保费5950元;3、请求判决被告彭勇、张书菡、程昌泉、霍支援、刘财源对第1、2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肖宇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99号15-26-2号、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99号13幢负1-191号、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创新大道1号9幢4-2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69-12-8-3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5、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刘颖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黄杨路10号5幢31-6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6、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吴天玉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珠江花园13栋12-3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7、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吴天玉、李洪春共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3号1幢19-4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10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张良培联系电话:(023)6783320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16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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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16
    6

    (2017)渝0112民初27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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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2716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重庆亚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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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2716号刘颖、刘久年、文茂贤、尹亚君、重庆亚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书菡、彭勇、程昌泉、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颖、刘久年、文茂贤、尹亚君、重庆亚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书菡、彭勇、程昌泉、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被告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本金1089625元,支付从2016年11月26日起至全部债务还清时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以10896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2、请求判决被告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财产保全担保费3060元;3、请求判决被告彭勇、张书菡、程昌泉、重庆亚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第1、2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刘久年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149号4-8-2号房产、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大道20号渝鸿·碧水龙泉19幢1单元23-2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5、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尹亚君名下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盘龙村4号1幢8-3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6、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文茂贤名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瑞安南路25号祥瑞水木年华青木苑6号楼341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7、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刘颖名下位于江津市德感正街114号1幢4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10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张良培联系电话:(023)6783320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16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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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16
    7

    (2017)渝0112民初1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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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7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新佳家具有限公司 周智波 梁中秀 张显珍 周佳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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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70号梁中秀、周佳潇:我院受理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佳家具有限公司、周智波、梁中秀、张显珍、周佳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170号判决书:一、被告重庆新佳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09061.04元、保全担保费4250元、资金占用利息(自2016年10月14日起以1509061.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周智波、梁中秀、张显珍、周佳潇分别对被告重庆新佳家具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周智波、梁中秀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杨公桥168号附12-23-2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周智波在被告重庆新佳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55%的股份、被告张显珍在被告重庆新佳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45%的股份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5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565元,由被告重庆新佳家具有限公司、周智波、梁中秀、张显珍、周佳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刘骁畅联系电话:(023)67188171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6月30日上传日期:2017年06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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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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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26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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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269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刘颖 张书菡 彭勇 霍支援 程昌泉 刘财源 肖宇 吴天玉 李洪春 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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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2693号刘颖、张书菡、彭勇、程昌泉、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刘颖、张书菡、彭勇、霍支援、程昌泉、刘财源、肖宇、吴天玉、李洪春、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被告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本金2444877.98元,支付从2016年11月9日起至全部债务还清时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以2444877.9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2、请求判决被告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财产保全担保费5950元;3、请求判决被告彭勇、张书菡、程昌泉、霍支援、刘财源对第1、2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肖宇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99号15-26-2号、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99号13幢负1-191号、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创新大道1号9幢4-2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69-12-8-3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5、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刘颖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黄杨路10号5幢31-6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6、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吴天玉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珠江花园13栋12-3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7、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吴天玉、李洪春共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3号1幢19-4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8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张良培联系电话:(023)6783320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16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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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16
    9

    (2017)渝0112民初27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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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2716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重庆亚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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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2716号刘颖、刘久年、文茂贤、尹亚君、重庆亚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书菡、彭勇、程昌泉、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颖、刘久年、文茂贤、尹亚君、重庆亚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书菡、彭勇、程昌泉、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被告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本金1089625元,支付从2016年11月26日起至全部债务还清时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以10896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2、请求判决被告重庆名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财产保全担保费3060元;3、请求判决被告彭勇、张书菡、程昌泉、重庆亚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第1、2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刘久年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149号4-8-2号房产、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大道20号渝鸿·碧水龙泉19幢1单元23-2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5、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尹亚君名下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盘龙村4号1幢8-3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6、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文茂贤名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瑞安南路25号祥瑞水木年华青木苑6号楼341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7、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刘颖名下位于江津市德感正街114号1幢4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8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张良培联系电话:(023)6783320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16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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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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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4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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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40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恺晟工贸有限公司 王剑波 郑天利 陈勇 重庆好灯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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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400号重庆恺晟工贸有限公司、王剑波、郑天利、陈勇、重庆好灯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恺晟工贸有限公司、王剑波、郑天利、陈勇、重庆好灯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决被告重庆恺晟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本金人民币4138318.35元,支付从2016年11月25日起至全部债务还清时止的利息(以4138318.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决被告王剑波、郑天利、陈勇、重庆好灯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决原告对王剑波持有的重庆恺晟工贸有限公司660万元的股权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决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案件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6月29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7)渝0112民初1400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赵金阁联系电话:6718805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3月22日上传日期:2017年03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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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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