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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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沙氏袋业有限公司、宁波正邦建材有限公司等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等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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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宁波沙氏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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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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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126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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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12615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宁波沙氏袋业有限公司 被告- 罗山县东升保温材料厂 宁波市豫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森林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市群益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市瑞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 宁波正邦建材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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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12615号宁波正邦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森林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豫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罗山县东升保温材料厂、宁波市群益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瑞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沙氏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正邦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森林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豫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罗山县东升保温材料厂、宁波市群益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瑞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2615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款项缴纳及领取事项提示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正邦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森林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豫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罗山县东升保温材料厂、宁波市群益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瑞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宁波沙氏袋业有限公司汇票款1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10月22日起以欠付汇票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500元,由被告宁波正邦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森林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豫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罗山县东升保温材料厂、宁波市群益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瑞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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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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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沙氏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正邦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森林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豫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罗山县东升保温材料厂、宁波市群益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瑞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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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12615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宁波沙氏袋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正邦建材有限公司 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森林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市豫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罗山县东升保温材料厂 宁波市群益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市瑞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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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12615号宁波正邦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森林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豫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罗山县东升保温材料厂、宁波市群益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瑞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沙氏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正邦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森林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豫浙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罗山县东升保温材料厂、宁波市群益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瑞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八被告立即支付商业汇票金额10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损失从2020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人民币由八被告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由八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03月0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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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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